南京市房地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京市房地产学会,英文名称是Nanjing Real Estate Academy,缩写NR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以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对房地产研究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影响的资深人士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本着勇于改革,求实创新的精神,组织有关科研、教学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房地产工作者,研究城市房地产的理论和发展问题,探讨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规律,提出制定方针政策的建议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建议。并对各个时期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发展房地产业服务,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有计划地举办城市房地产问题座谈会,学术讨论和学术报告会,并积极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学术活动;
(二)接受委托任务,拟定学术课题,发动会员开展调查研究。1、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房地产产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设和研究成果,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2、为有关房地产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三)搜集、整理和介绍国内外有关房地产行业动态,学术资料和工作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根据委托协助有关部门编写教材,举办讲座,培训城市房地产管理人才;
(五)宣传城市房地产产业发展以及企业管理理论和业务知识,搞好科学普及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创意、策划服务;
(六)不定期地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天 本会的会员有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的理论研究或工作实践中有一定成果和见解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领导干部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及住宅研究方面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其所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命;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1日第八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